公民獻血管理辦法解讀
錦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有效期已到,已經失效的120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中,發文時間為2001年6月20日,文號為錦政規【2001】8號的《錦州市公民獻血管理辦法》名列其中。
記者日前在市中心血站了解到,新版的《錦州市公民獻血管理辦法》(錦政規【2017】9號)于11月13日起已經施行,新辦法有效期將至2022年11月12日止。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公民。
據血站工作人員介紹:
新版《錦州市公民獻血管理辦法》較之前已經失效的公民獻血管理辦法相比變化不是很大,先在對衛生計生系統的行政名稱方面做了更改,其次在公民獻血年齡、獻血者享受待遇、獻血互助金等方面進行了更加明細的說明。
根據新錦州市公民獻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:
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。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公民自愿獻血。鼓勵國家工作人員、現役軍人、高等學校在校學生、醫務人員率先獻血。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一般為二百毫升,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,兩次采血間隔不少于六個月。
錦州市公民獻血管理辦法明確指出:
禁止冒用、借用、租用他人獻血證件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傭他人頂替獻血。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、儲存、檢驗、分離等費用。冒用、借用、租用他人獻血證件的,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,予以警告,每例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。
那么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可享受哪些待遇?辦法規定: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無償使用血液,五年后無償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;累計獻血量達八百毫升以上的獻血者終生無償使用血液;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,自獻血之日起三個月后,無償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。
記者日前在市中心血站了解到,新版的《錦州市公民獻血管理辦法》(錦政規【2017】9號)于11月13日起已經施行,新辦法有效期將至2022年11月12日止。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公民。
據血站工作人員介紹:
新版《錦州市公民獻血管理辦法》較之前已經失效的公民獻血管理辦法相比變化不是很大,先在對衛生計生系統的行政名稱方面做了更改,其次在公民獻血年齡、獻血者享受待遇、獻血互助金等方面進行了更加明細的說明。
根據新錦州市公民獻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:
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。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公民自愿獻血。鼓勵國家工作人員、現役軍人、高等學校在校學生、醫務人員率先獻血。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一般為二百毫升,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,兩次采血間隔不少于六個月。
錦州市公民獻血管理辦法明確指出:
禁止冒用、借用、租用他人獻血證件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傭他人頂替獻血。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、儲存、檢驗、分離等費用。冒用、借用、租用他人獻血證件的,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,予以警告,每例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。
那么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可享受哪些待遇?辦法規定: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無償使用血液,五年后無償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;累計獻血量達八百毫升以上的獻血者終生無償使用血液;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,自獻血之日起三個月后,無償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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